知名广播主持人马世芳原于Alian 96.3原住民族广播电台主持《耳朵借我》节目,因著作权合约条款无法与台方达成共识,进而宣布2020年12月29日将是最后一集播出。随后于Medium上刊登《我为何将告别Alian电台:兼为所有被欺负的「乙方」请命》一文,内文针对坊间常见智财权约定方式对创作者十分不友善的现象严加针砭,随即引发舆论热议,随后也让「甲方」(政府)承诺将全面检讨相关政策及契约条款。
为何保障创作者的《著作权法》,不一定能保护「乙方」?台湾的政府采购契约出了什么问题?这绝对不是单一个案,还有哪些让创作者无奈的环节是一般民众所不知的?
这次,请听马世芳以创作者身分为乙方请命,呼吁甲方应尊重创作者合理智财权益。
本集精彩重点:
✓马世芳与电台发生什么事件?事件最新进度?
✓创作者实际上都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是否有许多让创作者无奈的环节?
✓文创法、采购法、智财权与创新平台,保护创作者?
✓乙方应该如何团结,并且争取自己权益?
马世芳老师 Medium 博文
我为何将告别Alian电台:兼为所有被欺负的「乙方」请命
我将在12/29播毕今年最后一集「耳朵借我」节目之后,结束在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三年零四个月、总共350集节目的主持工作,告别这家电台。
尽管万般不舍,实在无可奈何。简单讲:我被迫只能在「放弃节目著作权」和「离开电台」两条路中选一条。
我不能接受电台方面要求「完全拥有」我的节目著作财产权,并要我「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
我做了一些功课,才发现不只广播人经常被这则形同「卖身契」的条款欺负,这恶劣的条文也在公部门、法人组织、各种民间单位的采购合约和委制合约中屡见不鲜。除了广播、电视,也遍及文字、设计、摄影、电影、音乐、策展……,有太多创作人被迫吞忍,签下这则不平等条约。
说实话,若是像我这样,做了三十多年广播,奖也拿过不少,仍然无法替自己争取合理的权利,其他广播同行的处境就更艰难了。
明年我就五十岁了。我辈人活到这岁数,有许多朋友都站在社会的关键位置上,有声望、有影响力、也有改变现状的权力。我们是不是可以借这个机会,好好检讨一下这种长年的陋习,让后来者可以多受一些尊重?
既然已经决定告别这个电台,现在就不只是我和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之间的问题,而是所有被迫「让出著作财产权」和「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的「乙方」的事了。
这恶劣至极的不平等条约,早该彻底检讨。
剩下的事情,就是把今年最后几集节目好好做完,以及写下这篇文章,交代一下事件始末。文章很长,要耐心看。
那一则欺负人的条文
十月初,电台组长(一位勤恳认真的青年,之前是我的节目企制)告诉我:往年我和电台的主持合约是「逐年议约」,2021年开始,主管电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下文简称基金会)决定每个节目都要改为「标案」方式采购。也就是说,我将从电台约聘的主持人,变成「投标厂商」。
没关系,既然所有节目都得这么办,那就这么办吧,写标案就是了。要是评审委员觉得有别的投标节目更适合,我也没话说。
但组长接下来说的这件事,才是重点:基金会高层主管翻阅过去的主持合约,注意到我的合约有一条:
「乙方(就是我)制作节目之著作权与相关智慧财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是基金会),乙方如以本节目内容为基础另行汇编出版文字作品,须先知会甲方相关出版内容,该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优先出版权。如出版有声作品或以有声形式与其他影音平台延伸合作,乙方得支付甲方一定比例之权利金,其比例与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之。」
用白话文再说一次:节目版权是我和电台共有,我若要拿节目内容出书,要先跟电台说一声,电台有优先出版的权利,但书的版权是我的。若有影音平台或友台要采购这个节目放在他们那边播出,权利金收入我和电台各分多少,怎么分,到时候再谈。
我在2017年写下这则条文,是参考我之前在News98主持「音乐五四三」节目和电台方的合作模式。事实上,我自己觉得比较合理的版权协议,应该是「节目著作权归我方所有,由我方授权予电台播出。」但当时原民电台盛情邀约,创台经理廖伟凡大哥承诺绝不干涉我的节目内容。我也愿意用这样的方式,为彼此多留一点儿空间。
2017年8月电台开播,到2020总共签了四份年约,都沿用这个条款。但十月初组长告诉我:基金会希望统一采用制式采购合约:
「乙方(就是我)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基金会),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
这条的意思大概是说:我的节目著作财产权「完全归基金会所有」,未来若有其他影音平台、友台或海外电台要采购这个节目,或是出版社有意将节目内容整理成文字出版,我不但分不到一毛钱的权利金和版税,连是否同意合作、和谁合作、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如何,我都完全没有置喙余地。
此外,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权,表示以后我不得主张这是「我的节目」。说得极端一点:理论上,基金会可以任意把「耳朵借我」的内容零割改作、剪掉我的口白,另取一个节目名称播出,我都不可以有意见。
我完全无法接受。
没机会向高层长官面陈的说帖
组长转述主管审阅旧合约的意见:为什么电视台的节目采购合约都可以这么签,广播节目的合约却不能统一照办?
我说:电视和广播是两回事,况且我觉得电视节目那样签也未必公平。电视节目牵涉多方专业创意的投入,以及多人团队的合作。我的广播节目是由我一人独力企划、制作、主持、后制完成,怎么会是同一件事呢。
我还说:基金会长官多半是电视背景出身,对广播的状况未必熟悉,我愿意当面和长官说明,若有必要,我也可以亲自和董事长、执行长、董事会报告。假如长官对于原本的合约条文有什么疑虑,也都可以讨论。
我补充道:若长官认为「电台节目版权非由基金会独有」可能会产生什么弊端(虽然我不太确定会是什么),也不妨一条一条列出来,写进合约里,彼此也就有了约束和保障。实在不需要用到这样「卖身契」式的条文,对基金会也没有什么好处。
据我所知,许多主持人签约并没有细看条文,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就这样被签掉了。也可能碍于情面,或怕被贴「不合作」标签,只能吞忍。大家都签这种约,并不表示大家都认为这个「放弃著作权」条文是合理的。
那天之后,大概过了三个星期,我终于在10月29日和基金会副理、经理(等于电台的台长)见上了面,把上面的意见又再讲了一次。
我说:我并不是要求基金会为我这个主持人「网开一面」,期待「差别待遇」。假如长官也同意我的主张言之成理,合约内容确有不公平处,何不一次解决,订立对主持人更公平、更有弹性、更有保障的合约?
何况,采购法从未规定「甲方」一定要拥有「乙方」的著作权,一切都可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状况下,找到双赢的解方。
经理和副理答应我会转达给更上层的长官(据我所知,也就是董事长、执行长和副执行长)做进一步的讨论。我也再说了一次:随时愿意向长官当面报告,希望他们慎重考虑,建立非营利法人组织经营媒体的典范。
我一直等了25天。没有任何一位长官跟我联系,当然也没有人要我去跟谁报告说明。组长说高层开会有提及此事,但我始终没有收到正式回应。
和经理、副理见面之后第22天,11月20日,明年度的电台节目劳务采购案陆续上网公告,契约书内容仍是「乙方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
他们显然并不考虑我还在等候回覆,就直接照原方案走了。诚然,上网公告的案子尚未包括我的节目时段,但我心里有数,他们不会单独为一个节目另开特例的,那也不是我的初衷。
直到11月23日,在我屡次追问之后,组长终于回电:长官请他转告,版权问题「一切按照基金会的规定」。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更改合约。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位长官愿意亲自跟我说明他们决定的理由。
事已至此,显然没有转圜的余地了。我决定不参与明年这个节目时段的投标,离开Alian电台。
你的节目不是你的节目
在等待长官回应的漫长时光里,我也问了几位在公营民营电台服务的广播同行,他们的合约都是怎么签的?我自己是中央广播电台的董事,我也顺便问了总台长张正,碰到这种状况,央广又是怎么处理?
搜集到的回覆大抵如此:公营电台的合约,大多都是「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但有时也有弹性条款,比方让主持人可以在非营利前提下把节目放到自己的podcast频道。民营电台则几乎都没有和主持人签约,全凭口头默契。至于央广,基本上也是用那个惯行条款,但张正总台长说:版权归属原则并非铁板一块,和主持人还是可以看状况谈条件的。(注)
有同行一直到我问这个问题,翻出合约仔细研读,才发现节目的著作权已经不是自己的了。有一位同行签了这样的约,节目被电台卖到海外,收到的权利金一分钱也没有给他。
也有同行说:我用电台的录音室和器材录节目,他们付我主持费,节目版权不就该是电台的吗?
现在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你制播的广播节目,著作权原本就是你的,和你用谁的器材、在什么场地录制,毫无关系。
如果电台和你并没有签订合约,那么你的节目著作权,就还是你的。电台付你主持费,不等于他们拥有你的节目版权。
除非你签了约,让出著作财产权、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你的节目才不是你的。
结语:一个即将失业的播音员
我没想到终有一天,自己也变成了那个被欺负的「乙方」。
我想为历来所有被欺负的「乙方」,向资方、向采购方、向有权力的「甲方」呼吁:请彻底检讨这个不平等的欺负人的条款,重新订立符合实情、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权利归属条约。
2021年开始,我将暂别广播圈:这是我退伍迄今25年来,第一次没节目可做。
而我也知道,因为说了这些话,又不愿意签那样的合约,自己或许会被全国公营电台列为拒绝往来户。
即使如此,我还是要说:不合理、不公平的事,就应该改。
只有更多「甲方」愿意正视这个问题,善待「乙方」,让「乙方」能有起码的,公平合理的权利,这个国家才有可能朝进步文明的方向前进。
至于我自己,我想会先休息一阵子吧。要是有什么工作机会,也很欢迎介绍给我。
one last thing…
最后,明年的广播金钟奖,我是不可能报名了。干脆在这边厚着脸皮先把感谢词讲一下:
谢谢我的历任节目企制:小高、巫巴克、妞可,他们都是勤劳认真又聪明的好青年。谢谢协助空中现场mini live器材设定的工程部同事们。谢谢每一位掏心掏肺的来宾,愿意让我用两小时的时间深入你们的生命。谢谢每一位专心听着这个节目的朋友,没有你们就没有我。
三十多年前,有个刚考上大学的十八岁小伙子第一次当DJ,面对麦克风,紧张得语无伦次。我想谢谢那个小毛头:他一直快乐地做广播,竟然不知不觉做了大半辈子。我想,我应该没有辜负他吧。
2020/11/25 台北家中
【注】此文公开后,有人对我担任央广董事,却没有为央广主持人争取乙方合理待遇,表示疑惑。老实说,我之前并不知道央广和主持人的合约是怎么签的。董事会并没有讨论到这件事,我也从没想到要问。直到前两天问了张正总台长,才知道他们的做法,有惯行条文和弹性合约的不同方式。
我在这里承诺:下次央广董事会,我会在临时动议正式提请总台长、董事长说明合约载明「主持人需放弃著作权」之必要性何在,并请行政团队研议未来是否能提供合于法律规章的情况下,更弹性的签约方式。
乙方一定要团结起来,才有改变的机会。
回应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声明稿
我看到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的声明稿了,以下逐条回覆。篇幅有点长,请见谅。
声明第一点:
本基金会Alian96.3广播电台自106年8月9日开播即借重马世芳专业主持能力,虽然节目为本基金会全额出资,惟合作3年至今,期间皆参酌其个人于节目契约之建议,约定其著作财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与其他承揽本基金会节目之主持人相较,该协议显为特别协议、特案办理。
假如领主持费就叫「全额出资」
我读到「虽然节目为本基金会全额出资」不禁笑了出来,仿佛我该感谢基金会过去这段时间对我「开恩厚待」呢。
所谓「全额出资」,翻译成白话就是「付我主持费」。这段话的意思是:
「虽然本基金会已经付了主持费,我们还是参考马世芳的建议,约定著作权由双方共有」。
看出问题了吗?
我并不是电台雇用领薪水的员工,而是签约领主持费的主持人。
我独力完成节目企划、制作、主持、后制,供电台播出,做一集节目领一集主持费。相对地,我为初创的Alian电台争取到不只原住民族人朋友,也包括全台湾各族群的听众,还有遍及海外各地包括中国数以十万计的网路听众,连续三年四度入围广播金钟,也为电台拿了一座主持人奖。我以为,这里应该没有谁在占谁的便宜。
假如付我主持费就可以叫「全额出资」,乍看还以为基金会也慷慨补贴了我购买CD与音乐参考书的费用、往返电台的车钱油钱、录音到晚上的误餐费、以及田野调查的差旅费呢(当然没有)。
所谓特案办理,其实都是最起码的权利
至于所谓「该协议显为特别协议、特案办理」,其实我只不过争取了最起码的「著作权共同拥有」条款而已,应该说不上是天大的恩惠吧?
这句话其实也等于承认了:基金会在和主持人签订合约的时候,显然并未考虑惯行条文的不合理,除非主持人极力争取,基金会一概都是要「乙方」放弃著作权的。
如果「著作权共有」是过分的要求,甚至有违法之虞,当初基金会法务大可拒绝签约,不是吗?
据我所知,Alian电台主持人之中,并不是只有我争取到版权共有的条件,主持「原声探索」,亦曾入围广播金钟的徐睿楷也坚持不能放弃著作权,也争取成功了。而他现在也和我一样,和基金会沟通无效,不会参与明年的投标,我们将双双变成失业的播音员。
我还知道,有好几位主持人对这个条文有疑虑,也曾反映给基金会长官,希望能改成比较合理的条件,但并没有成功。假如我的合约条件合情合理,为什么不能成为弹性的通则呢?
声明第二条:
本基金会110年度以政府采购法之程序,通案规格、对外征案,以公开公平之方式统一办理,同时,参酌马世芳主持人提供之建议,于110年度征案评选时,于评选会议中实际讨论关于著作财产权之权益问题,并持续提供良善制播设备与空间予各节目主持人。另,本基金会遵循政府采购之程序,除保持善尽沟通、良性讨论之互动前提,须谨慎适切并遵守相关规定为行为准则。
一切合法,谢谢指教
恕我直言,这些话现在才说,已经很难让我信服了。
这段话用白话文翻译出来,就是:「明年的节目招标,我们会在评选会议上再好好讨论著作权的问题,也会提供主持人很棒的录音环境。我们做的一切合法,做事也都守规矩。」
但是,现在上网公告招标的2021年节目制作劳务采购案,每一份契约书都明明白白写着:
「乙方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
投标者都有「履约」的义务,必须按照契约书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要受罚的。
现在基金会的意思是不是说:唉呀那个招标的契约书只是暂时写成这样,评选会议上还是可以商量更改的?
当然理论上这样的事情不是没有可能,但我想,参与过公部门投标流程的朋友都知道,这种事情实际发生的机率有多低。
当然合法,但不合理
所谓「遵循政府采购之程序」,我要明白指出:现行采购法并无硬性规定乙方必须放弃著作权。关于著作权归属,标案范本早有许多授权模式可以选择。基金会坚持采用惯行的欺负人的条文,在我看来,并非担心违法,而是这样最方便,最不用伤脑筋。
「合法」并不等于「合理」。不合理的事情,为何要因循下去?
至于「善尽沟通、良性讨论之互动前提」,我觉得个人在过去的两个月里,算是有过充分的表态,也穷尽我所能表示的善意了。毕竟,我等了25天,都没有长官跟我说过半句话呢。
声明第三条:
本基金会110年度规划提高委制节目之量能,以期能吸引更多元之节目取向,促进更多原住民族广播专业人才投入。特别感谢马世芳主持人长期投入以原住民族为主体性之Alian96.3,协助电台之制播工作,期待将来继续共同为原住民族发出声音。
谢谢,这段暗藏讯息的漂亮话,我看懂了。
台湾的南岛语族只占全国总人口2%不到,却撑起了音乐场景的半壁江山,那是我岛最值得珍惜的声音。从「音乐五四三」到「耳朵借我」,我一路推介优质精采的原住民创作,自问应该算是尽心尽力的。
「耳朵借我」的长期听众都可以作证:这个节目历来对原住民音乐人的深度专访,无论数量或质地,我这个汉人主持人,应该没有对不起「原住民族主体性」。
诚心建议基金会长官,有空也不妨听一听。
最后补充几句话
我说过,既然决定离开,现在就不是我和Alian电台之间的事,而是所有被迫签下不平等条约、放弃著作权的「乙方」的事了。
这原本就不只是一家基金会的问题,而是多年的沉痾、共业。要破解这一题,难之又难。
所以,除非必要,我不会再回应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的发言了。
不过,改变是有希望的:贴文宣布结束节目不到24小时,FB原文已有1400多次分享。我更在私下收到许多同业和先进来讯表示支持,他们未必方便公开表态,但都对长年欺负「乙方」的陋规深恶痛绝。
已经有好几位立法委员来讯表示关切,也有影像工作者的组织联系,想串连不同领域的「乙方」创意人团结发声。公部门也有单位和我联系表示希望协助,我会持续跟进,一旦有什么进展,会再跟大家报告。
更让我感动的是,有好几个单位提出了明年合作的邀约,并言明版权归属一定尊重我的意愿。也有专精著作权的律师朋友,愿意提供专业咨询。谢谢他们温暖的盛情。
乙方须团结,团结真有力!
2020/11/27 台北家中
「乙方须团结」事件最新报告
先说结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愿意全盘检讨契约书,朝向「甲乙双方共有共享著作权」的方式调整合约内容。我仍不会回Alian电台投标(节目做到12/29为止),但非常愿意肯定他们为公营媒体做表率,并祝福明年接棒的主持人工作愉快,电台愈来愈好。
事情远远没有「落幕」:还有太多的「乙方」持续被欺负。我们一定要继续团结发声,让「甲方」出来面对,不再装睡。
底下交代一下过去一周的事。
12月2日一早,是我人生第一次立法院记者会的体验。苏巧慧、范云、伍丽华、张廖万坚、林昶佐、赖品妤等立法委员都参加了这场由纪录片工会发起的记者会,替广大「乙方」争权益(除了这几位立委,王婉谕委员也非常关切我的事,并提供协助,一并致谢)。这场活动筹划已久,上星期我的事情上了媒体,纪录片工会和我联络,表示影像工作者也经常在公部门征案时被迫签下「以甲方为著作人、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的不平等条约,希望串联不同领域的「乙方」一齐发声。新经典文化总编辑叶美瑶也出面声援,文策院院长胡晴舫以个人身分到场关心,媒体来了不少,报导也多半翔实转述了纪录片工会和几位委员的主张。
关于我和Alian电台/ 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之间对于主持人合约的争议,基金会在上周六(11/28)召开董事会,以临时动议讨论此事,并做成下列决议:
两周内召开专案会议,讨论明年度开始实施的节目制播契约书内容约定:「乙方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是否予以调整修正。
星期二(12/1)一早,我收到文化部影视司长曾金满来讯,表示李永得部长下了特别指示,文化部支持创作者拥有著作权,愿意对创作人持续提供协助。下午,我去文策院拜访策略研究处处长瞿筱葳,她和同事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建议,以及关于文创法、采购法、智财权与创新平台的详细说明,非常感激。
星期二下午,范云和伍丽华委员邀请基金会董事长玛拉欧斯、执行长玛盖丹、经理马耀‧谷木等同事到立法院讨论此事,基金会承诺会朝「著作权共有」的方向修订契约书。范云在她的脸书帐号分享了详情,并针对目前屡见「乙方」被迫签署不平等合约的现象,提出具体对策,招招命中要害,建议每一位关心的朋友都读一读。
基金会的承诺,具体包括这几项:
一、原广台接下来契约对于「著作财产权」均以共有共享为原则,不再出现「其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同时让与甲方」的文字。
二、原本契约中所写「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其实是赘文,以后契约也不会再有。
三、原本契约所载「乙方保证对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来宾、工作人员)因履行契约所完成之著作,与其人员约定以乙方为著作人,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乙方须承担的责任不对等,原文会也会再行检视修正。
四、110年已公告的采购案,因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会再更动公告的契约;将于公正公开的评选全部完成后,基于保障乙方创作者的权益,再跟乙方变更契约。
五、110年还未公告的采购案,接下来公告时的契约就会依前开原则处理。
六、原文会明天(12/2)将会召集专家学者和创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讨论在原广台公共性、传承原民文化、保障艺文工作者权益、避免文化艺术商业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规面和制度面落实;预计两周内会有完整的处理。
基金会愿意率先更改和广播主持人的合约,改为著作权由双方共同持有,并删除「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等不合理内容,我愿意给予鼓励和肯定。并且希望这样的带头示范,能够让更多公营媒体跟进,改掉这类不合理的条文。
星期四(12/3),我在Alian电台最后一次录节目,结束之后,几位同事送了写得密密麻麻的卡片和礼物给我,非常感动。经理、副理也来致意,送了我一些伴手礼。谢谢他们。我也说了,以后电台若有需要我的地方,比方上课、评审,我都愿意帮忙,不用客气。
星期五(12/4),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发表新闻稿,表示将会跟进Alian电台的做法,针对基金会之「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契约内容改进:
有关于日前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与节目主持人马世芳的著作权争议,本基金会亦即时检视所属全国性「讲客广播电台」及本基金会公开招标相关契约内容,为乙方争取创作权益,全面修改合作乙方之契约,未来本基金会与乙方签署之契约内容,将朝「著作权甲乙双方共享共有」、「乙方完全保留著作人格权」方向订定,俾利保障创作人权益,共创甲乙方良好双赢合作关系。
此外,对于本基金会目前已公开征选之「2020创意客语短片征选竞赛」、「110年度讲客广播电台节目制作劳务采购案」及内部「受访者同意书」等契约或著作权归属约款,本基金会业询问乙方,同步更正为「甲乙双方共享共有」、「乙方完全保留著作人格权」,期望本基金会能成为传播媒体表率,共创优良创作环境。
我担任董事的中央广播电台,总台长张正也表示正在着手研议修改主持人的契约书,朝向「甲乙双方共享共有」的方向处理。
这都是令人振奋的好事,希望能有更多「甲方」见贤思齐,不要再装睡了。
关于「乙方」创作者的权益,目前的法律,从「文化基本法」到「文化艺术采购办法」,都保障了创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文化艺术采购办法」第17条明文写着「机关经评估有利用著作财产权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财产权之授权为原则」,只是法律比较新,公部门承办人员未必清楚,于是仍然因循旧规,立法的精神一直没有好好落实。
这不只是公部门的问题,许多创作人可能也不知道自己的工作也是「文化艺术」,受到「文创法」保护:举凡广告、设计、流行音乐、建筑、数位内容、创意生活、动漫… …,都是「文化艺术」的范畴。我在记者会上也呼吁广大「乙方」务必明白自己的权益,毕竟,国家文化政策大方向是站在我们这边的。
我也呼吁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乙方」善用既有的申诉管道(每个公部门的标案、采购案都一定会附上申诉管道),只有「乙方」团结发声,我们的倡议才有可能促成大规模的改变。
最后,我们真的要做「乙方」T恤来义卖了,正在紧锣密鼓联系厂商和通路,设计也差不多了。这件事全世界都来帮忙,我超感动的!希望很快就能公布细节,保证惊喜!
乙方须团结,团结真有力!
12/5/2020 台北家中